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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合所得稅

1.綜合所得稅是國家對個人在一定期間內(通常為一年)之淨所得課徵的稅。採用累進稅率重課高所得者而輕課低所得者,以符合國民之納稅能力,並達到平衡社會財富分配之目的,可謂最符合公平、正義原則之稅課。

2.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,不論其為本國人或外國人,亦不論其是否居住中華民國境內,其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,均應申報課徵或就源扣繳綜合所得稅。

3.綜合所得包括營利、執行業務、薪資、利息、租賃、權利金、自力耕作漁牧林礦、財產交易、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、退職所得,以及其他所得。

4.綜合所得稅之申報及繳納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。

5.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的有關規定如下:

(1)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,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、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、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,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10%。

(2)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,或是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、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、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,一律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20%。

(3)個人取得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獎金,在每聯(組、注)獎額超過5,000元時,要按給付全額扣繳20%,當每聯(組、注)獎額不超過5,000元時,是不用扣繳的。這項獎金是採用分離課稅,所以不必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,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或申請退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