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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稅與贈與稅

1.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(包括動產、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),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,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、稽徵所申報遺產稅。

2.因繼承而移轉土地、房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、契稅。

3.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、子女、孫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,和這些親屬之配偶的財產,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,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,併入遺產總額課稅,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。

4.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贈與外,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,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。